新闻佛教博物馆佛教出版社佛学图书馆佛教风景区佛门用品佛学辞典下载中心佛网导航慈悲喜舍心灵空间首页

中华佛教网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佛教 > 新闻 > 国内新闻 > 新闻正文 佛教新闻用户登陆用户登录佛教网注册新用户新用户注册
佛门胜地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 【字体: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0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新闻录入:蒋宗佛    责任编辑:蒋宗佛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佛教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新闻